澳门终审法院近日就一宗因母亲假结婚导致女儿居留许可被宣告无效的案件作出裁决,撤销中级法院裁判,支持行政当局宣告居留许可无效的决定。该案源于2009年一名内地女子以与澳门男子团聚为由,申请其与女儿来澳居留并获批准。2021年2月,该女子因被揭发为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而缔结虚假婚姻,被初级法院裁定触犯4项伪造文件罪,合共判处2年10个月徒刑,缓刑3年。

听证程序争议焦点

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随后拟宣告该女子及女儿的居留许可无效,按照《行政程序法典》规定向两人发出书面听证通知书。2022年11月,治安警察局仅收到母亲的书面陈述,未收到女儿的书面意见。同日向女儿寄出信函通知可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听证权,该信件因未被领取而退回。保安司司长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批示,宣告女儿的居留许可无效。女儿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2024年4月,中级法院裁定废止被诉行为。保安司司长和检察院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行为无效认定

终审法院合议庭认为,本案真正争议在于被诉行为是否属于限定行为,即行政当局是否必须完全按照指定方式作出该行为。合议庭指出,《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条第2款c项所指的无效情况包括所有在其准备及执行过程中牵涉犯罪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为标的本身不构成犯罪,只要促使作出该行为的动机或目的构成犯罪且对该行政行为属重要,行政行为亦为无效。

裁定撤销中级法院裁判

根据初级法院刑事判决,已认定该女子通过缔结虚假婚姻为自己及女儿申请并取得了在澳门的居留许可。因此向女儿批出居留许可的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无效情况,行政当局宣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是一项限定行为。行政当局行使限定权力时,只要法院透过事后判断能够认定行政当局所作的决定是在具体情况下唯一可能的决定,那么对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便降格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续。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检察院和被诉实体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中级法院裁判。(府右新闻记者张朝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