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因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11月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囚10年,其中2个月2天与“35+串谋颠覆政权”案余下刑期同期执行。法庭认定其罪行属“罪行重大”,以13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因认罪及求情下调至10年,即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罪行重大”的最低刑期。

阐明七点定罪理据

法官谭耀豪判刑时表示,法庭在考虑辩方陈词、本案适用的法律原则及案情后,认定被告人所犯罪行属“罪行重大”。他强调,被告人不应因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或活动、也不应因政治理念而受到惩处,定罪纯粹基于其在国安法实施后持续与他人串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不法行为。

法庭列出七点理据:其一,案发时香港正面对社会动荡及暴动带来的严重影响,国家安全与法治承受极高风险;其二,被告人与有联系人士在关键时刻继续串谋,与外国主要或高级官员、人员或机构以及境外势力直接会晤,公然呼吁对中国、香港特区及官员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措施,并经由社交媒体及西方主流媒体向本地与国际受众传播;其三,国安法实施后,被告人与包括罗冠聪在内的有联系人士仍推进计划,刻意调整各自角色以助长罪行;其四,二人角色虽有不同,但同样关键,被告人完全知悉罗冠聪持续在海外呼吁制裁,并在本地及海外发布讯息和文章声援;其五,被告人与罗冠聪是本案的主谋或主脑;其六,二人曾促成外国及外国实体实施制裁和不利措施;其七,有关制裁及敌对措施严重影响及危害国家安全。

厘定十三年量刑起点

法官指出,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罪行重大”,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鉴于本案全部情况,法庭认为以13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恰当;基于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和求情,法庭将量刑起点下调3年,判处监禁10年,并下令其中2个月2天的刑期与被告人在另一案余下的刑期同期执行。

黄之锋因“35+串谋颠覆政权”案被判囚4年8个月,仍在服刑,去年6月在监狱被捕,被控于2020年7月至11月间与罗冠聪等人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早前承认控罪。

强调判刑须具阻吓

法官强调,惩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法庭有必要就被告人伙同他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计划及行为,表达社会对此类行为的厌恶,并达至判刑须具阻吓性的目的。

警方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当日在高等法院外见记者时表示,欢迎法庭判决。他说,在香港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10年监禁,显示法庭确定黄之锋罪行重大;至于控方会否上诉,会与律政司讨论下一步工作。(府右新闻记者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