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彩礼认定与返还
七夕是诉说爱意、期许良缘的日子,两情相悦定情之时,婚约彩礼也是绕不开的话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彩礼数额怎么定、恋爱礼物算不算彩礼、未登记同居彩礼是否返还等百姓关心的问题,均已得到法律层面的回应。
小额礼物不算彩礼
彩礼是婚约之中双方家庭带着美好期许给付的财物,而恋爱交往过程中的日常花销、节日小礼物、生日或其他特殊日子的小额转账,均是双方维系情感、表达爱意的体现,不纳入彩礼范围。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七夕当天收到的项链等节日礼物,一般即属此类。
高额认定个案判断
法律并不禁止合乎情理的往来习俗,对彩礼数额并无细化规定,但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换言之,高额彩礼并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数字,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当地情况和家庭情况综合判断认定。
返还比例酌情裁量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不会一刀切处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酌定返还,并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对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