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打印
分享到: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彩礼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围绕彩礼数额怎么定、恋爱期间的礼物算不算彩礼、未领证同居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等问题,法律层面均有相应回应。
彩礼数额如何认定
法律并不禁止合乎情理的往来习俗,对于彩礼数额并无细化规定,但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法院彩礼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因此,"高额"彩礼并非一个固定的金额数字,需在个案中结合当地情况和家庭情况综合判断认定。
恋爱期间礼物不属于彩礼
七夕当天赠送的项链等节日礼物,在法律上是否算彩礼?最高法院彩礼规定第三条对彩礼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未登记同居彩礼返还规则
最高法院彩礼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法院在裁判时会兼顾情理与法理,不会"一刀切"处理。此外,最高法院彩礼规定还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返还(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