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8月27日公布一宗家庭暴力案件上诉判决结果,被告人因多次虐待一岁亲生女儿,被裁定触犯"家庭暴力罪"判处三年实际徒刑,同时被判须向女儿赔偿20万澳门元非财产损害赔偿。

屡次施暴致头部重创

案情显示,被告人与妻子于2021年结婚,同年11月诞下女儿丙。丙出生后,被告人经常因其哭闹而烦躁,多次用力捏其脸部。2023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再次因丙哭闹感到烦躁,多次用力拳打丙脸部及头部后方,导致丙右脸颊、枕部头皮挫伤、顶枕部头皮浅表损伤、上唇挫伤及上唇系带断裂,共需8日康复。医疗报告指出,丙出现"行为失控"、"攻击性行为"及"激烈脾气"等与年龄不相称的行为,怀疑为儿童创伤后遗症状。

中级法院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初级法院裁定被告人触犯一项"家庭暴力罪",判处三年实际徒刑,并命令其参加为期三年的家庭暴力特别预防计划或接受心理辅导;民事赔偿方面判令赔偿100,000澳门元非财产损害赔偿。被告人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指出,"家庭暴力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对与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的人实施身体、精神或性方面的虐待,虐待不仅包括严重侵犯行为,也包括时间上高度重复的较轻侵犯。被告人自丙出生后曾至少一次对身体施以袭击,2023年2月14日凌晨更多次用力拳打头部后方,侵害行为具有重复性,单次情况尤其恶劣,已构成对丙的严重侵害,损害丙的身体完整性及人格尊严,对丙构成"压制和控制"。原审法院根据已证事实并适用法律,认定符合"家庭暴力罪"主客观要件,并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错误。

赔偿金额提高至20万澳门元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中级法院指出原审裁定的10万澳门元非财产损害赔偿明显过低,不足以体现对丙心理创伤的安慰价值,因此依衡平原则将赔偿金额提高至20万澳门元,并附加法定利息。综合上述,中级法院裁定被告人刑事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丙的民事上诉理由成立,赔偿金额由10万澳门元大幅提升至20万澳门元。(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