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跳槽至原单位关联公司的竞争企业,是否构成竞业限制违约?近日,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前员工丁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50万元。

换个身份难逃约束

基本案情显示,某咨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同属某教育培训集团,咨询公司实际控制科技公司并享有其经营的最终受益权。2023年3月1日,丁某入职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担任行业教学研究员,主讲财会类四门课程,约定离职后两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024年11月丁某离职,公司自次月起按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后,丁某入职一家与科技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教育企业,主讲与原任职期间完全一致的四门财会课程,还担任辅导教材主编,其授课讲义、教学内容与原单位自研核心资料高度近似。

关联公司利益同受保护

庭审中,丁某辩称自己仅为普通教学研究员,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人员范畴,且新入职企业与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无重合,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绩效报告、晋升答辩资料等证据,丁某不仅负责常规授课,还深度参与团队管理、税务事项处理等事务,系学科带头人及公司税务事项负责人,可接触尚未公开的课程研发、讲师信息、经营计划等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适格人员。

判决厘清法律边界

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咨询公司登记经营范围虽未明确包含教育培训,但其与关联科技公司利益高度重合,两公司用工管理交叉、业务成果共享、商业秘密互通,竞争优势和利益高度统一,丁某新入职的教育企业与该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客观上亦对咨询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损害。综合考量丁某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用人单位损失,法院依法判决丁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官提示,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前,应当审慎研读协议全部条款,明确竞业约束范围、期限及权责内容;择业入职、开展合作业务前,需主动核查新合作主体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规避隐性竞业风险,避免因违反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