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湘军受贿1.48亿一审被判死缓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打印
分享到:
府右新闻讯 记者艾平平 9月8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金湘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金湘军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长、市委书记,防城港市委书记,天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法院认为,金湘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犯罪具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悉,信阳中院于6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金湘军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