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购买培训课程后,因孩子不喜欢课程内容而要求退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近年来,教育培训类消费纠纷多发,退费问题尤为集中,此案对于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试听后不满意诉请退费

易先生诉称,2022年4月,其为孩子购买某公司提供的美育课及素养课,并支付6198元;同年11月,再次为孩子购买博文课,并支付7097元。试听相关课程后,孩子反馈不喜欢该课程及老师,认为老师讲授的内容超出理解能力,便终止了课程学习。2025年10月,易先生向某公司申请将课程包中未听课程费用作退费处理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未听课程费2767.83元。某公司辩称,课程视频已全部交付,部分课程有效期已届满,易先生已观看大部分视频,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不同意退还课程费。双方各执一词,退费争议由此成讼。

主张录播课退费未获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易先生支付6198元购买的美育课及素养课课程已全部观看完毕,完课率100%;支付7097元购买的博文课课程完课率为61%。庭审中,易先生主张课程实为录播课,并以子女因长期观看电子屏幕视力下降为由要求退款。但其提交的《课程报告》载明课程类型为直播课,在某公司就课程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后,易先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提供的视力下降初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与涉案课程存在直接关联。法院认为,易先生未提供符合退款条款的相应证据,某公司亦未作出退款承诺,在无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退费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主张退费应留存证据

法官提示,教育培训合同订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常见退费类型包括:因合同解除导致退费;教育培训机构违约导致退费;因附条件条款约定退费。无论哪种情形主张退费,学员都应留存相应证据,证据应当反映双方合同关系、付款情况、请求权基础等基础事实。若证据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学员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及因诉讼引发的相应费用。此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课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退费条款和售后政策,理性消费、依约维权。(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