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钦州市收回拍卖土地、开发商17年未获补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责成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就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及补偿事项一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钦州市政府应在6个月内对该收回及补偿事项履行审批法定职责。

项目停建17年 补偿方案数次未获通过

涉案地块位于钦州港岸边。2007年,福建籍企业家孙福经广西招商引资进入钦州,创立广西红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初,公司通过竞标取得钦州港区一地块土地使用权,但入场施工不到一年,当地宣布钦州港规划变更,项目停建。此后双方按照程序进入补偿流程,先后进行了3年多的多轮沟通协商。

2012年9月,钦州市政府下发批复,决定以货币补偿方式收回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明确补偿款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钦州市国土局作出的信访答复称,2012年10月,市土地评估价格审核小组和市审计局同意钦州港红树林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总补偿费约为2.48亿元。然而数日后,该方案在钦州市土审会未获通过。据钦州市国土局在信访答复中披露,该局在2009年至2017年间,至少16次向钦州市政府、市住建委、市委督查室等单位提交处置方案、请示,补偿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三级法院接力 厘清案件性质

2018年,红树林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广西高院审理后认为,钦州市政府、市国土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行为,是基于管理国家土地资源的职责,属于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土地行政补偿纠纷。202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红树林公司和钦州市政府及土地局的诉讼纠纷,本质是政府因规划调整需收回出让土地引起的后续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2022年4月,红树林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当年11月30日,钦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红树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4月8日广西高院裁定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钦州中院继续审理该案。2025年8月26日,钦州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及前期投入等费用予以补偿,钦州市政府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对补偿方案履行审批职责。红树林公司不服上诉。

强调实质化解争议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审中,广西高院围绕案由、会议纪要及批复性质、土地是否已经收回、补偿标准和违约金等问题作出认定。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定职责,政府负责审批,人民法院应当聚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审判程序空转。

广西高院表示,因补偿协议未签、行政处理决定未作,一审认定案涉土地已收回不当,予以纠正。法院指出,红树林公司、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对于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无异议,因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而获得适当补偿是红树林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及时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