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跳转下单概不担责」行不通 主播被判退一赔三
主播在直播间挂载「小黄车」链接,引导消费者跳转第三方平台下单,能否以「概不担责」规避经营者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给出了否定答案。在这起直播带货售假纠纷中,法院认定主播陈某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判决其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明确直播带货并非流量变现的法外空间。
挂链接售假 百余名消费者报案
2020年11月27日晚,主播陈某在个人直播间开启带货专场,通过账号挂载「小黄车」链接,引导消费者点击跳转第三方平台下单。白某等人在陈某的直播间购买了一款陈某带货的手机,单价799元。直播过程中,陈某为提升销量,谎称产品为某知名品牌、搭载10核处理器,声称该手机在线下实体店质保半年、在直播间质保一年,同时反复展示伪造的进网许可证、3C认证标识,误导消费者相信产品为正品。
收到货品后,白某等人发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爆屏、无法充电等问题,100余名消费者向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手机为典型假冒伪劣产品:硬件CPU参数与宣传严重不符,冒用「P40」型号进网许可证,无正规资质,其行为全程属于虚假宣传、欺诈售假。2022年11月9日,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陈某通过该次直播共计销售2004部手机,实际发货1142部,后又退款退货122部,最终真实成交1020部。
穿透式审判 锁定主播经营者身份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退还白某等人货款并三倍赔偿。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判词中指出,互联网主播利用个人直播账号的「小黄车」功能,主动上架商品链接、公开宣传推广、引导消费者跳转第三方平台完成货款支付,全程主导商品推广、订单转化的核心销售环节,并非单纯的公益分享或内容展示,该行为具备电子商务销售的全部特征,属于常态化、营利性的网络经营活动。陈某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系电子商务经营者,交易资金、订单链路跳转第三方平台,不影响其身份认定。主播通过自身流量、账号权益直接促成交易,并从中获取高额带货报酬,是本次销售行为的核心发起者和获利者,理应承担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不能以交易链路分离为由规避义务。
厘清责任边界 划定行业裁判尺度
法院认为,主播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负有保证宣传内容真实、产品合规合法的法定义务。陈某虚构品牌、硬件参数、质保服务,伪造资质展示,已构成明确的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陈某应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三倍货款的责任。该案系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5民终2734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针对当下网红带货中虚构剧情、夸大功效等突出乱象,司法判决与行政处罚联合形成有力震慑,倒逼主播、商家、平台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摒弃虚假营销、流量至上的不良模式。人民法院依托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主播售假违法成本,引导广大带货主播、电商运营主体完善商品筛查、资质核验流程,推动直播电商行业转向诚信守法、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观看直播选购商品时,如遇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情形,应及时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惩罚性赔偿、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切实守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筑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障防线。(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