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合乘者乘车途中猝死 法院认定司机已尽救助义务判无责
春节返乡途中,合乘顺风车的乘客突发疾病身亡,司机该不该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按照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了一起因合乘顺风车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认定驾驶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返乡途中乘客突发疾病身亡
2026年2月13日,春节前夕,在广东打工的赵某通过出行平台下单乘坐顺风车,从广东佛山返回广西横州百合镇高祝村老家。韦某树驾驶私家小轿车承接订单,行程路线与赵某返乡路线一致,车上还有一名同路合乘女子,赵某坐在后排,乘车前已支付车费204.53元。当日19时48分许,车辆行驶至高祝村附近,韦某树提醒赵某下车时发现其无应答、口吐白沫,处于无意识状态,当即实施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急救措施,并向旁人呼救、请村民联系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其间,在120工作人员电话指导下,有村民对赵某开展胸外按压急救,后急救人员到场抢救,但赵某仍然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为非暴力外伤致死。
营运性质与救治方式成争议焦点
赵某父母诉称,韦某树驾驶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发现赵某病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送医,而是先寻找村民联系家属,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韦某树辩称,本次行程为合法顺风车合乘,因返乡路线一致搭载2名合乘人员,所收费用仅为成本分摊,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自己在佛山有固定工作,不以载客为业,合乘纯属顺路互助。发现赵某异常后,他立即实施简易急救并全程留守现场配合救援,没有拖延、延误救治,赵某死亡系自身急性心肌梗死所致,其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救助义务已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通过平台发布乘车需求,韦某树匹配自身返乡路线承接合乘行程,属于仅分摊通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民事互助合乘关系,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无需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和驾驶员证,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营运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指出,赵某发生心源性猝死,具有突发性,被告作为普通人不具备提前察觉、预判乘客发病的条件和能力;发现赵某发病后进行简易急救,并寻求路人帮忙通知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充分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赵某死亡的直接、决定性原因是自身突发心源性猝死,被告驾车行为及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