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右新闻讯 记者艾平平 出国探亲委托中介代办签证,拿到的却不是约定的签证类型,中介该不该承担责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签证代办纠纷案,判决代办机构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3.19万元。

北京市民段女士打算出国陪伴定居国外的儿子,计划申请该国的超级签证,该签证单次入境最长可停留5年。经人介绍,她找到一家专业代办签证的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可以代为办理超级签证,段女士当天便支付了2250元代办费,之后全程按照机构指引完成指纹采集、体检、购买专属保险等流程,先后额外支出近1.3万元。

签证获批后,段女士持证出境与儿子团聚。在境外停留5个多月后,她的儿子意外发现,母亲所持的是单次停留最多180天的旅游签证,并非可停留5年的超级签证。原来,该国超级签证编码为PG-1,旅游签证编码为V-1,代办机构工作人员未能区分两者差异,在段女士询问时仍坚持V-1就是超级签证。为避免逾期滞留受罚,段女士只能紧急购买机票提前回国,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代办费、保险费、体检费、指纹采集费以及机票损失等共计3.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段女士与签证代办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代办机构作为专业签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超级签证,其工作人员误导段女士作出错误判断,导致相关损失产生,代办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代办机构赔偿段女士代办费、保险费、体检费、往返机票等各项损失共计319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