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革命纪念馆拍侮辱视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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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右新闻讯 记者方城 男子在革命纪念馆拍摄侮辱性短视频并发布网络平台泄愤,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在革命纪念馆内拍摄带有侮辱性言论的短视频,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传播。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被告人在革命纪念馆这一庄严场所拍摄侮辱性短视频并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