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购假索赔反被判赔律师费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期经二审判决生效。买家戴某一次性购买8床羽绒被后以“假一赔十”为由索赔,反被法院认定滥用诉权,判令其赔偿品牌方部分律师费。这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首例因买家滥用诉权、恶意扩大被告范围,被反诉判决赔偿律师费的案件。
批量购假索赔
案情显示,戴某在一网购平台的“某品牌专卖店”一次性购买8床羽绒被,收货后以“产品非品牌正品”“填充物材质与宣传不符”等理由,将销售方南通某公司、该公司独资股东梁某某、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平台方上海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销售方退还货款、承担鉴定费,并依据“假一赔十”宣传赔偿相应金额,同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涉案店铺以“某品牌”专卖店名义对外经营,所提交品牌授权书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属实,品牌方亦否认授权,羽绒被填充物材质被鉴定与宣传不符。
滥用诉权担责
品牌方北京某公司提出反诉,指戴某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法院查明,戴某在全国多地法院频繁提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公开判决案件达三十余起;仅羽绒被一类商品就有4件在先案例,共购买43条。本案再次一次性购买8条,远超正常家庭消费所需,其购买行为系以索赔为目的,并无真实交易意愿,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成立。法院判决销售方南通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鉴定费,股东梁某某因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品牌方、生产方及平台方均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合同欺诈责任。戴某明知涉案店铺未获品牌授权,仍将品牌方列为被告,其行为已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边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诉权,法院判令其酌情赔偿品牌方律师费。戴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阐明边界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毛春联表示,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社会监督,但监督必须建立在合法、理性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原告将提起诉讼作为获取高额赔偿的手段,其行为方式和诉讼目的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毛春联强调,规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绝不是对制假售假的放任,市场经营者仍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把好商品质量关,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必将严肃追责。人民法院将通过个案裁判持续明晰行为边界、稳定市场预期,做到既保护合法消费者,又惩戒不当诉讼行为,也约束违法商家。(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