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爬虫窃取资金被判盗窃罪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窃取财产的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涉及公开数据的抓取边界与使用界限问题,引发关注。
爬取公开信息 私自划转资金
G网站是一个免费的开源社区,许多人会在上面上传分享自己编写的软件代码。2024年2月,周某某在浏览该网站期间发现,有公司开发人员在分享代码时,因疏漏上传了一些公司不应对外公开的信息。发现这一"漏洞"后,周某某便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在G网站使用关键字搜索他人上传的代码,得到了R公司对公支付账户的ID、密钥等信息。随后,周某某利用支付平台的提现功能,将R公司支付账户内的2.7万元划转归个人使用。事发不久,R公司发现其公司账户遭他人攻击,损失人民币2.7万元,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公司账户资金进入到周某某控制的账户。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周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抓取公开数据本身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G网站系开源社区,R公司开发人员将该公司对公支付账户的信息分享至G网站后,该账户ID和密钥信息即属于公开数据,公司也随之丧失了对该部分数据的专属控制和使用权。因此,一般情况下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此类公开信息,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法院指出,G网站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开源社区,网站没有设置技术障碍限制网络爬虫技术,周某某使用网络爬虫技术采集数据不存在非法侵入、破坏系统的情形。加之R公司上传的代码中包含了该公司对公支付账户的完整信息,等同于其自行将相关数据对外公开,因此仅就周某某爬取其公开信息这一行为而言,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数据公开不等于使用无边界
然而,数据公开不等于使用没有边界。周某某在取得R公司支付账户信息后并未就此止步,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利用该信息进入R公司支付账户,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划转账户内2.7万元至个人名下。法院认定,相关行为属于秘密窃取R公司财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该案判决已生效。数据的公开性仅仅意味着数据权利主体放弃了对该信息的排他性访问控制,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基于该数据所承载的一切合法权益,更不意味着他人可以对该数据肆意使用。在"取之有道"的同时,更应"用之有法"。(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