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对外投资新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个人投资通道全面延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布新版《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76条,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分析人士称,新办法是对国务院6月《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配套落实,可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与安全,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合法权益。
明确个人投资主体地位
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主要限于境内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开展跨境投资长期缺乏清晰的规章依据,实务中多依赖个案沟通或借企业架构绕道。新办法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通过完善服务与保护措施,支持各类投资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这意味着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首次有了明确的规章依据,境内外投资者的对外投资活动均纳入统一的制度框架。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方面,办法第72条规定,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其他组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港澳台企业、其他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同样参照本办法执行。
延续个人金融投资通道
个人境外金融市场投资方面,办法第73条明确,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关于核准、备案、报告的规定,但有三类情形除外:一是投资后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获得被投企业控制权;二是投资后合计获得被投企业股权或表决权比例达到10%的整数倍;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其他情形。
有不愿具名的跨境金融业者表示,新办法与现行制度安排有效衔接,明确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开展境外投资,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为个人境外金融投资提供了稳定预期。
完善对外投资保护制度
近年来,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处分股权、资产等,损害中方权益;也有部分投资者对境外风险估计不足、应对不力,最终遭受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新办法单独列出“对外投资保护”章节,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设置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为投资者海外权益保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府右新闻首席记者张朝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