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地司法机关通报多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有效厘清新业态劳动者"工作中"履职状态的认定,为相关案件审理提供司法借鉴。《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26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部署推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推开,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框架持续完善。

停车充电猝死,算不算"工作中"

44岁网约车司机李某为某平台注册驾驶员,2023年12月23日,李某完成订单后驾车前往充电站补充电能。下车不久,他突感身体不适,先是蹲在车辆一旁,挣扎起身之后倒地,于当日16时23分猝死。该平台为李某投保带有"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

李某离世后,6名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保险文本不同条款存在表述冲突。保单特别约定将猝死理赔限定为"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附加险条款责任范围则写明"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法院综合各项事实认定事故符合理赔实质条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60万元理赔款。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茅建中指出,为网约车充电是保证持续运营不可或缺的环节,不能狭隘地将司机"驾驶过程"等同于在驾驶座位上行驶的时段。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运营的"必要环节","无论用工形态如何变化,劳动的价值不会变,劳动者的尊严不容打折,权益保障不能缺位"。

接单途中出事,平台能否"甩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案件。骑手杨某身着配送工服、携带配送箱,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商圈等候接单,途中与机动车相撞,交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受损一方提起诉讼,要求骑手、配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配送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骑手没有执行配送订单,其行为属于个人事务,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判断骑手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单一以"是否正在配送订单"作为标准,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履职外观、行为与工作的关联程度综合判定。杨某与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双方存在管理关系,杨某穿戴工作装备前往商圈候单符合行业通行模式,属于履行职务的预备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履职行为。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骑手在家中过世,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近日通报一起相关案件:2024年7月9日下午,外卖众包骑手成某某完成最后一单配送后,因身体不适匆匆返家休息,当晚在家中被发现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成某某在从事骑手工作期间投保了商业保险。成某某的母亲周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保险公司理由是成某某死亡地点在家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约定。

检察官陈泽贇依法调取平台后台详细跑单记录,发现成某某平时送餐时间通常从下午持续到晚上十一二点,猝死当日正处于这一惯常的工作时间段内。"新就业群体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不能简单以'家中死亡'为由机械割裂其与工作的关联度。"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检察院认为周某某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保险金并即时履行完毕。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认为,这些典型案例对厘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中"司法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司法认定不再局限于形式合同和瞬时工作行为,而是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处于平台劳动管控与收益风险体系之内,以实现对新业态劳动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需严守边界,骑手候单期间的私人休闲、长时间脱离工作状态的休息等行为均不纳入履职范畴。(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