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已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条例明确,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条例附表列示;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区域的相关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事故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电力调度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条例同时要求,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材料、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预案备案与应急处置并重
条例要求,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网主体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并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府右新闻记者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