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标价1790元的牛仔裤,最终以800元“大额优惠”成交,消费者回家后却发现吊牌反面还贴着一张1190元的价格标签。近期,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查处了这起服装店利用两个价签误导消费者的价格欺诈案件。

查清价签来源

消费者反映,其在该服装店购物结账后发现,衣服吊牌上标有两个不同价格,一个是“零售价:1790元”,另一个是“零售价:1190元”,店铺以高价打折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交涉未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经查,该店铺涉案服装此前的销售价格为1790元,换季降价之后的销售价格为1190元。商家调价时未撕掉“零售价:1790元”的价格标签,因此出现吊牌上标示一高一低两个价格;而“零售价:1190元”的标签贴在吊牌反面,消费者购物时没有查见。

更关键的是商家的销售话术。当消费者询问1790元的牛仔裤能否便宜一些时,商家在明知已经调价的情况下,仍以1790元作为商品售价,声称可以大额优惠,吸引消费者购买,最终双方以800元成交。一件成本、品质均未改变的商品,经过两个价签与一番话术,让消费者误以为获得了近千元的让利。

认定价格欺诈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商家的标价方式和相关语言表述,让消费者对商品售价产生误解,并导致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以换季降价前价格为基准进行议价并成交,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换季调价不换标签、促销前临时抬价、虚构原价再打折,是零售环节价格欺诈的高发形态。此类行为看似只是“标签没撕干净”,实质上人为制造了价格信息不对称,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提示依法经营

针对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守法依规经营。

商品销售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服务收费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单位。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或确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产地、规格、等级等相关因素,以及时限、条件等价格附加性要求,应当明确标示。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换言之,调价之时就应同步更新价签、清除旧标签;开展促销活动,应如实标明活动期限、适用商品和优惠条件,避免以模糊表述制造“限时让利”的假象。

提醒留存凭证

针对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过程中应注意查看海报标价与现场标价是否一致,购买时问清价格,结账时核对购物小票凭证,看是否与标价一致。

同时,要警惕销售话术,不要轻信夸大性宣传,保留好发票、收据、聊天记录、宣传照片等证据。发现价格问题,可及时与商家协商,或者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方式进行维权。

一双眼睛看价签,一张小票留凭证,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市场秩序最直接的监督。(府右新闻记者方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