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围绕股东监管、审慎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违法成本等五方面作出系统修改,全面强化保险业监管。
五大方向全面修改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先后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进行修改。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近几年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主要作了五方面修改:一是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二是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三是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四是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完善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五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适度提高罚款幅度。
注册资本门槛提高
修订草案明确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相较现行法规定的2亿元最低注册资本有所提高。草案同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进一步强化穿透式监管。
在资金运用方面,修订草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要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草案还提出,保险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强了整改措施和监管要求。
首次以法律确立犹豫期
修订草案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犹豫期制度: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保险费。
在消费者保护与处罚方面,修订草案明确消费者保护工作职责,压实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较现行法有所上升。
业界视为长期制度利好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此次修订的核心逻辑是重塑保险行业的准入与股权结构,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门槛、强化股东穿透式监管,从源头净化行业生态,遏制险资无序扩张和违规关联交易;同时聚焦完善审慎监管体系与风险处置机制,确立了股权债权减记等硬性约束,意味着监管层已建立起常态化的风险出清路径。
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表示,修订草案从源头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加强监管,从制度上遏制短期套利行为,倒逼资本回归长期主义;公司治理成为险企经营的硬性底线,风险处置机制清晰化,经营端回归保险本质,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整体来看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利好,有利于行业实现行稳致远的发展。(府右新闻记者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