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中级法院维持取消私家车往来港澳配额决定
澳门特区政府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9月14日发布消息,就一间澳门公司不服交通事务局取消其私家车往来港澳常规配额决定提起的上诉,澳门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诉行为。
股权移转超半数触发取消
案情显示,涉事公司2018年按照当年6月刊于政府公报的交通事务局公告作出首次申请,获批澳门私家车往来港澳常规配额1个;2019年按公报刊登的公告提出续期申请并获续期,为期3年,当年公报并无规定法人申请人在配额有效期内不可一次或多次累计移转公司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限制。2022年,该公司从新闻得知可再次申请配额续期,遂在网上提交续期申请。
2024年5月24日,基于商业考量,该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将其全部股份暂时转让予一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鉴于该公司在配额存续期内移转公司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违反2022年9月交通事务局公告中应遵事项的规定,交通事务局局长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批示,决定取消该公司的配额。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就有关批示向运输工务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涉事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亦于同日向原股东转让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资本;运输工务司司长其后于2025年3月7日作出批示,维持取消配额的决定。
善意原则主张不获采纳
涉事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2022年在网上申请续期时,被诉实体没有提醒续期条件存在变更,违反善意原则;又主张有关股份已经转回原股东所有,移转超过半数的状态已不存在,被诉行为存在法律前提错误。
合议庭指出,这类性质的行政程序属于授益性程序,利害关系人按《行政程序法典》规定负有举证责任,应自行了解自己是否符合续期申请的要求,没有权利依赖行政当局的提醒;且有关应遵事项已载于公报刊登的公告及交通事务局网站。善意原则仅适用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不适用于受羁束的行为,而本案取消配额要件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只要符合前提条件,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事后转回股份难消违法
对于法律前提错误的主张,合议庭认为,被诉实体提起行政程序时,违法的移转行为已经发生,即使在必要诉愿进行期间将全部股份移转回原股东,也不影响已既遂的违法行为;有关规定所针对的是移转行为本身,并非以事后将股份移转予原股东作为判断标准,即使最后股权移到原股东名下,也仅属新的转让行为,不可能消除或抵销已既遂的违法行为。合议庭遂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诉行为。(府右新闻记者方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