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负责的私教教练突然离职,消费者预付的课程费还能不能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相关诉讼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健身中心退还消费者剩余课程费3300元,并明确经营者不得设置"一经充值概不退""退款过期余额作废"等无效格式条款。

课未上完私教离职退费被拒

2024年11月,北京市民蒋女士在一家健身中心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健身私教课程共23节。购买时双方约定,王教练负责其康复私教课,李教练负责常规私教课。然而上一节常规课时蒋女士不慎受伤,便与健身中心改约由王教练负责全部私教课程。截至2024年12月28日,蒋女士共上了7节课,剩余16节课未上,对应课程费3300元。2025年2月,王教练从健身中心突然离职,无法继续为蒋女士提供服务,蒋女士申请退费却遭拒绝。

健身中心不否认剩余课程费金额,却提出退费要扣除20%违约金及教练提成费,算下来只能退1840元;如转课给他人,还要扣10%提成费。协商无果后,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3300元。健身中心则辩称私教课存在每节7天有效期,蒋女士的课程已全部过期,不同意退费。

以特定教练为履行条件的合同无法履行应当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女士与健身中心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独任审判此案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史磊鑫指出,双方此前已就以王教练为履行条件达成合议,私教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更加注重消费者个人体验和双方信任基础,不适宜强制履行。王教练离职后,健身中心已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

对于健身中心以课程过期为由拒绝退费的抗辩,法院不予认可。法官指出,健身中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课程有效期作出约定,而且蒋女士购买的是按次收费的健身课程,并非在一定期限内无限次消费的期限性预付卡。最终,法院判决健身中心退还蒋女士剩余课程费3300元。健身中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退款过期余额作废"属无效格式条款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晓明提示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协议,应写清充值金额、有效期、服务内容、消费规则、扣款标准、退款条件、转让规则和违约责任,不得设置"一经充值概不退""退款过期余额作废"等无效格式条款,办卡时应主动对有效期、限制条件、改退规则加粗标红,留存告知凭证。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模式时应理性充值、量力而行、留存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消费合同等书面材料,遇商家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又拒绝退款时,可通过协商、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