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亲友操作网络投资账户,平台涉传销被关停后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投资损失,该案判决已生效。

五个账户交由他人操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赵某经其女儿的男友陈某介绍,获悉某网络理财平台设有高收益率投资项目。在陈某的协助下,赵某在该平台注册了五个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分五次转入投资款合计657093元,并将账户交由陈某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约定投资收益归赵某所有,未就投资亏损的分担作出约定。投资过程中,由陈某负责账户的实际操作,赵某通过向陈某转发平台登录、提现所需验证码截图配合操作。

此后,案涉平台因涉及非法传销被关停,注册账户无法登录。赵某要求陈某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陈某则主张其系出于好意、应赵某要求协助实施相关操作,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财产损失系赵某的过错导致,与自身无关。赵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投资款6570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4690.91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赵某提起上诉。

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涉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赵某已将案涉款项以转账方式交付陈某,委托陈某在理财平台进行操作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案涉平台涉及非法传销,相关委托理财合同因投资平台、理财活动、投资标的均非法而无效。

法院进一步查明,投资账户均注册于赵某本人名下,注册及操作流程均需提供赵某本人手机验证码,赵某完全可以知悉投资的相关情况;账户注册时间与赵某转账时间相互对应,赵某在完全收回账户后的较长时间内从未提出异议,不存在陈某私自占有资金的情形;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陈某存在以高额回报诱骗投资的行为。赵某曾前往案涉平台公司实地考察,对投资风险已有一定认知仍参与投资,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陈某虽系无偿协助开户与操作,但未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因案涉资金并非陈某占用,法院对赵某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无偿帮忙不等于免责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对于案涉合同无效造成的投资款项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案件评析中指出,一些人碍于亲友情面无偿接受委托、代为操作他人网络投资账户,误以为只要未收取报酬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无偿并不等同于免责,若协助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投资项目且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行为人仍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广大群众务必擦亮双眼,认清传销、非法集资的迷惑外衣,既不要轻易委托他人操作投资,也不要碍于人情帮助亲友参与、操作可疑投资项目。人情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既要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也不要因好心帮忙而引发财产赔偿纠纷。(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