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微短剧改名搬运被判侵权 辅助创作成果受著作权保护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此前审结的全省首例人工智能微短剧著作权侵权案,法院认定AI辅助创作的微短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判令侵权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搬运短剧插入广告
甲公司系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长期从事微短剧策划、制作与网络发行。2026年年初,该公司通过AI辅助创作完成47集微短剧《云上××》并依法在相关部门完成备案,剧集总时长约1小时。
该短剧上线仅一天,甲公司工作人员便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将微短剧名称改名,并把全部剧集内容搬运至其运营的某平台账号下播放,还在其中插入商业广告。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涉嫌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江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审查创作投入程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AI辅助创作的短剧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承办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属性的关键在于作品应是具备独创性的人类智力成果,需源于人类的智力投入,并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表达,这一判断需通过全面审查制作过程中AI工具的使用情况确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微短剧属于融合多种创作要素、历经多轮创作环节完成的影视剧,创作过程涵盖剧本策划、文案撰写、分镜提示词设置、人物形象和场景素材选定、AI生成片段甄别筛选以及画面剪辑排布、细节修正、字幕匹配等环节,甲公司创作人员完整参与了全部创作环节,投入了大量连续性、实质性的智力投入。
认定视听作品属性
法院认为,从成片呈现内容看,剧集的画面、伴音虽系借助AI工具生成,但并非简单一键自动输出的产物,创作人员依托自身艺术素养与审美判断设定素材、调试提示词、筛选生成内容,引导AI生成内容不断趋近预设的创作构想。涉案微短剧最终的创作走向与视听效果呈现,取决于创作人员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创作人员对成片表达具备完整的预见性与实质控制力,AI工具仅为实现创作意图的技术工具。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微短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乙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作品名称后完整搬运剧集内容并通过插入商业广告盈利,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短剧时长、传播范围、上线热播时段、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
法官提醒,当前AI工具已被广泛运用于各类创作,AI创作内容亦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传播他人创作内容,更不能随意篡改。创作者要注意留存剧本文案、提示词底稿、生成记录、原始工程文件、首次发表凭证等创作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确认作品性质。(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