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尸检即火化遗体遭保险拒赔 沂南法院判赔30余万元
亲人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家属出于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未对逝者进行尸检便将遗体火化,保险公司却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付。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全面调取证据,准确认定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30余万元。
2025年4月1日,刘某驾驶电动两轮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4月至9月先后五次住院治疗。
复盘事故诊疗经过
在未获得医嘱同意的情况下,刘某的家属坚持要求出院,出院次日刘某死亡,其家属未做尸检便将遗体火化,随后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称刘某未做尸检,无法证实死因与此次事故有关。
厘清死因因果关联
办案法官介绍,火化遗体会导致无法再通过尸检确定死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方必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践中,法院可通过审查在案医疗资料,结合诊疗经过等信息以及医师专业意见,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事故发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基础性疾病,身体条件较普通人更为脆弱;其家属在治疗尚未终结、医务人员已充分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出院,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而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直接导致身患多种基础疾病的刘某身体机能、健康状况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成为诱发其死亡结果的重要因素。结合完整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医护人员意见等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刘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刘某自身慢性基础疾病、家属主动要求出院中断治疗等多重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促成死亡结果。家属未进行尸检并将遗体火化,导致缺失尸检报告这一直接证据,但证据不足不代表可以割裂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保险公司不能仅凭缺少尸检报告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判令保险依法赔付
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程度,沂南法院引入损伤参与度规则对各项损失予以折算扣减,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同等责任的划分标准,于2026年5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刘某亲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受害者自身疾病不具有归责性,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交通事故中伤者经治疗死亡,家属应理性对待尸检程序,及时固定死因,厘清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避免后续引发争议;即便因特殊情况未进行尸检,保险理赔机构也不能仅以无尸检报告为由拒赔与死亡有关的赔付项目,应结合损伤参与度等因素确定各方法律责任。(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