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薪病假不能自动冲抵年休假 公司抵扣条款被认定无效
维修班组长老陈休了10天全薪病假,年底离职时公司却主张年休假已被“冲抵”,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后,公司向老陈支付了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承诺对涉及假期抵扣的条款进行合规修订。记者了解到,随着劳动者休假权益意识不断提升,此类纠纷正成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常见类型。
还原病假年假之争
老陈是某物业公司维修班组长,在公司干了快12年。年初,他腰椎间盘突出的老毛病犯了,弯腰拧个阀门都直不起身,只得断断续续请了10天病假。公司根据规定,在他病假期间按全额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了病假工资。老陈当时还挺感激,觉得公司有人情味。
到了年底,老陈觉得自己身体实在吃不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当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人事负责人却翻出《考勤管理制度》,指着其中一条说:“员工休病假的,可用当年年休假抵扣;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的,视为年休假已安排。”按这一条,老陈休了10天病假,年假正好被抵得干干净净,公司没有义务再付一分钱。
老陈当即提出异议。他认为,公司在自己病假期间全额发薪,是单位优于法定标准的待遇安排,不能因此直接“拿走”自己的年休假。公司方面也不让步,强调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全公司都这么执行。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老陈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剖析两种假期差异
办案仲裁员在调解中向公司方面解释,病假和年休假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制度。病假解决的是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问题,是被迫停下来;年休假解决的是法律为了保障休息权而免除其工作义务的问题,是主动休息。两种假期功能不同、待遇规则也不同。
仲裁员进一步指出,病假期间照发工资,是公司对病假待遇的一种安排,不能反过来变成“用年假来偿还”的理由。公司“病假可用年休假抵扣、工资照发视为年休假已安排”的规定,实质上是把一种法定休假直接变成另一种法定休假的消灭事由,而法律并没有给企业这样的单方权利。
明确条款无效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确实规定了病假达到一定时长就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但设有具体的时长门槛: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满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老陈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只休了10天病假,不属于法定丧失年休假资格的情形。
综合分析,即便物业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了民主制定、公示告知程序,但由于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仍然是无效的。想用病假去“冲抵”带薪年休假,只有劳动者本人自愿且书面同意,抵扣安排才具备效力,用人单位单方设置抵扣规则站不住脚,老陈仍然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经过仲裁员释法说理,公司代表终于认识到这条制度设计的问题。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老陈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承诺对《考勤管理制度》中涉及假期抵扣的条款进行合规修订,今后假期互抵须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