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右新闻讯 记者艾平平 202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上海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粉体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文本基础上整体维持有效。

最高法终审:震春生物粉体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维持有效

该案围绕一项化妆品粉体制备工艺专利展开。2024年7月15日,科丝美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2025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48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科丝美诗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3月9日询问当事人。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的分歧集中在一点:按照涉案专利的方法,粉体料浆灌入模具后,要先冷冻凝固、脱模,再进行冷冻干燥;而科丝美诗公司援引的一件日本在先专利文献,则是把模具连同粉体一起冷冻干燥之后再脱模。科丝美诗公司认为,这种脱模时机的调整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对制备步骤和工艺参数范围作了清楚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施;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先冷冻凝固脱模、再冷冻干燥”的技术启示,而对比实验显示,这一工艺调整能够明显降低脱模难度、提高良品率,使发明产生了更有益的技术效果。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全部权利要求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