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伤者被送进重症监护病房,家属因制度规定无法进入病房贴身照料,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护理费?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支持了受害方关于护理费的诉请,厘清了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的本质区别。

ICU治疗12天引发护理费争议

2025年,王某遭遇严重车祸致重伤,被紧急送医后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了长达12天的抢救性治疗。待病情稳定转至普通病房并出院后,王某家属在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将王某在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的家属护理费列入索赔清单。保险公司认为,重症监护病房配备了专业医护人员和先进监测设备,在此期间医院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家属进入病房,护理职责已由院方全面承担,家属既未实际从事护理工作,再行主张护理费属于要求重复赔偿,于法无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区分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护理费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区分医疗护理与生活护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家属未进病房等同于没有护理需求。王某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救治期间,家属虽被隔绝于病房门外,但其护理职能并未消失,而是转化为一种高强度的场外待命状态。

法院认为,王某家属需随时等候医院关于病情的突发通知,以便第一时间签署病危通知书等各类紧急医疗文书,同时还需承担办理缴费、处理转院检查等大量事务性工作,病房外的守候与配合是整个生命救治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据此,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支持了王某关于重症监护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诉请。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护理费计算有明确标准

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均将护理费列为法定赔偿项目,其适用并不因治疗场所的特殊性而被排除。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医学护理侧重于抢救措施、病情监测和治疗执行,而家属承担的则是手续办理、应急响应与精神支撑,二者性质迥异,互不重叠,不存在重复赔偿问题。

法官提醒,在类似纠纷中,受害方若想主张护理费赔偿,应妥善保管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原始证据。护理费的计算有严格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按1人计算,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据此调整人数或期限。护理期限通常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因伤残不能恢复的,应根据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府右新闻记者艾平平)